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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市“引进一百项目”资金使用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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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3/11/3

{dy}条  为加强“引进一百项目”资金使用和管理,明确资金扶持范围、准入条件和资助标准,规范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,根据《落实“三个一百”战略加快引进一百家优质企业(项目)实施方案》(中府办〔2011〕20号)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 “引进一百项目”资金,是为加快推进我市“引进一百项目”所设立的专项资金,主要用于资助成功引进的优质项目、“引进一百项目”先进镇区和部门,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。

第三条  “引进一百项目”资金的绩效目标是,按照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“双提升”、产业结构和城市环境“双优化”的目标要求,有力推动全市优质项目引进工作,力争到2012年引入100家以上优质企业(项目),通过新增项目增强发展动力,优化产业布局,调整产业结构,提升发展质量。

第四条 “引进一百项目”资金在市发展改革局专项资金中安排,每年资金额度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额度执行。

第五条   扶持范围及资助标准

(一)资助成功引进的“引进一百项目”。对“引进一百项目”按质量进行综合评分排序,对前10名的单个项目{zg}给予100万元资助,11-30名的单个项目{zg}给予50万元资助,31-50名的单个项目{zg}给予10万元资助。对所有项目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“引进一百项目”资金额度的80%。

(二)资助先进镇区和部门。制定“引进一百项目”年度任务分解表,对完成任务出色的镇区和部门,经评分考核,对前5名的单个镇区{zg}给予20万元资助,对6-10名的单个镇区{zg}给予10万元资助,对前3名的单个部门{zg}给予10万元资助,对4-6名的单个部门{zg}给予5万元资助。对所有镇区和部门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“引进一百项目”资金额度的20%。

(三)对重特大项目和先进镇区、部门的考评认定,另行制定评分办法。

第六条  根据考评认定结果,市发展和改革局草拟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
第七条 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,本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。

第八条 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